高市府發言人項賓和:興達3、4號機組已轉備用、環保局未發操作許可 緊急備載發電需按啟用及操作時數限制
【高雄訊】針對(27)日民眾黨及國民黨民代赴興達電廠考察後指稱,找不到備載容量率低於8%可啟動備用機組的法律依據,高市府發言人項賓和表示,依據「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興達電廠3、4號燃煤機組於113年底向經濟部申請轉為備用機組,備載容量率低於8%時啟用,且依據空污法第24條公告規定,屬緊急備用之公用發電設施,不需許可。
項賓和表示,高市府已再三重申過,興達電廠3、4號機已轉為備用機組,台電分別於113年4月8日及9月26日向市府提出展延申請,環保局皆予駁回。另環境部於108年9月26日修正「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合併操作與燃料使用許可,因興達電廠3、4號機許可申請皆已駁回,故該二機組均無操作及燃料許可。
項賓和指出,依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備載機組專用於供電系統跳電、限電期間或其他為維持供電系統正常運轉,單一機組全年累計運轉不得超過720小時。環保局統計興達電廠3號燃煤機組,今年運轉累積122.2小時;4號燃煤機組今年運轉累積162.6小時。
有關外界關切廢污水疑似未經處理即排入灰塘一事,環保局已會同相關單位前往現場查證,確認為興達電廠依據其「事業自行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內容,所採行之處理方式,並非列屬於水污染防治許可中的廢污水放流口。環保局亦針對該電廠水污染許可設置之放流口D08進行採樣分析,結果顯示放流水水質符合相關放流水標準。
項賓和強調,台電啟動備載機組除事前通知、資訊公開,環保局也會全程嚴格監督,環保局網站也連結台電官網資訊,提供市民即時了解機組運轉情形。此外,高市府早在110年2月即明確要求台電公司,應規劃興達3、4號機組提前於114年除役,此一立場始終沒有改變。

(圖由高雄市政府新聞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