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維護學生安全及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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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訊】教育部為督導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各級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團體、機構及教保服務機構,儘速掌握校園安全及災害情事,所以建立校安通報機制,自85年迄今,期間就操作面與制度面皆歷經重要變革。

就操作面而言,教育部於92年建構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訊網(以下簡稱校安通報網),將原沿用的傳真作業及定期會報方式,改為線上作業。就制度面而言,教育部於85年訂定《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再於92年12月1日訂定發布《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通報要點)取代前者,歷經100年2月17日、103年1月16月、108年11月19日、110年12月17日及112年11月30日(本次)等5次修正,通報要點已更臻完善。

本次通報要點修正後,自113年3月8日生效,對於各級學校的主要影響如下:

一、強調依法規通報事件(如性平事件、兒童少年保護事件、疾病事件等)的重要性,加強提醒學校應如期通報,確保學生身心健康狀態,讓家長放心。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112年8月16日修正,考量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輔導學生等情形時,應遵守專業倫理。通報要點配合該法修正,增列「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校安事件,落實校園性別平等。

三、以往同一事件涉及二種以上類別者,以最主要的類別進行通報;通報要點修正後,依案情可擇取二種或二種以上之類別通報,促進各類校安事件後續相關對應處理機制或系統平台針對個案追蹤管理,有效維護學生安全。

教育部後續將配合通報要點規定修正,擴增校安通報網相關功能,並根據校安通報網資料,每半年公告「校安通報各項數據」,每年委託專家學者進行前一年校安事件資料分析,並公告「各級學校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分析報告」,讓全民皆能定期瞭解校園安全情況。

(圖由教育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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