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訂定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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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訊】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國教法)經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其中第39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應建立督導機制,指派督導人員實地視導;其督導方式、範圍、獎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應前揭規定,教育部於(2)日發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以下簡稱督導辦法)」,明定正常教學項目及範圍;明定學校應訂定正常教學自主檢核,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正常教學之督導機制,至其轄區國民中小學實地視導,並公開視導結果等正常教學相關資訊,以落實正常教學。

本督導辦法於11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透由統一各地方政府督導方式,強化正常教學之落實,以維護教育公平正義。訂定重點如下:

一、明定正常教學項目及範圍,推動學校正常教學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應落實「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課程教學規劃及實施」及「學習評量實施」相關項目規定(督導辦法第2條),各項說明如下:

(一)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學校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辦理常態編班、導師編配及分組學習。

(二)課程教學規劃及實施:學校應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規定之課程規劃,督導教師據以授課,並依教師專長優先排課;學校辦理之課後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應於規定時間進行且不得教授新進度,以落實教育公平性。

(三)學習評量實施:考量學生於寒暑期規劃多元自主學習活動,及兼顧學生休憩權益,並降低學生學習負荷,明定學習評量,應於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訂學習節數內實施為原則,及模擬考應於國民中學三年級辦理,且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

二、明定學校正常教學自主檢核及地方政府視導機制

(一)國民中小學應依教育部訂定之項目,進行正常教學自主檢核,國民中學另應於每學年開學前,將檢核結果公告於學校網站(督導辦法第3條)。

(二)地方政府應依督導辦法訂定視導計畫,籌組視導小組,針對轄區內國民中小學,以「無預警」方式辦理正常教學實地視導,國民小學每學年抽查一定比率校數,國民中學每學年完成對學校實施一次,必要時得增加視導次數。(督導辦法第4條、第5條)。

(三)實地視導流程,應包括資料審閱、課堂巡查、學生及教師代表問卷晤談,及與學校行政人員座談,並應針對參與人員之資料予以保密。(督導辦法第6條)。

三、明定地方政府對學校視導結果之處理及公告內容

(一)為有效督導學校落實正常教學,地方政府對學校實地視導結果,應通知並督導學校限期改善(督導辦法第7條)。

(二)地方政府應就每學年國民中小學視導結果進行分析,訂定改善措施;並應依視導結果,對落實正常教學績效卓著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其相關人員,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對未符合規定者,依相關法規對學校或相關人員予以議處(督導辦法第8條及第10條)。

(三)另為讓家長及學生了解正常教學之法規及資訊,地方政府應將正常教學相關資料於官網首頁設置專區公告(督導辦法第9條)。

四、健全相關配套機制

教育部後續亦將持續秉持與地方政府共同維護教育公平及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為目標,並結合以下措施,持續督導學校落實教學正常化:

(一)辦理宣導說明會:配合視導辦法發布,教育部將於各地方政府視導工作開始前,辦理縣市說明會進行法規宣導,透過與地方政府交流,精進推動策略,並請地方政府透過全縣(市)校長或教務主任會議,宣導相關規定。

(二)提供視導工具:配合視導辦法發布,教育部已著手進行視導紀錄表及正常教學自我檢核表研修,輔以宣導說明會說明,以利地方政府及學校落實規定。

(圖由教育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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